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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普通专升本考生须知

2021-06-18 1035 返回列表

2021年湖北省普通专升本考生守则

1.开考前30分钟,考生持准考证、身份证进入考场,两证不齐者不得参加考试。

2.考生必须自带考试用品,如黑色笔、2B铅笔、橡皮擦。本次《大学英语》科目无听力,考生无需携带调频收音机。考生不得将书籍、资料、纸张、笔记本、英汉字典或有存储功能的计算器及各种通讯工具带入考场,否则按违规论处。

3.考生入场后,应立即对号入座,并将本人的所有证件放在考桌靠近走道一侧。

4.试卷下发之后,认真检查是否有破损、缺页、空白等情况,如有问题,应立即向监考员反映。

5.开始答题前,必须在试卷或答题卡规定的位置填写汉字姓名和准考证号等信息。

6.开考信号发出后,考生方可开始答题,上午9:00、下午14:30后,迟到考生不准进入考场。

7.考生在考试全过程中不得退场,否则按违规论处。考试结束铃响后,考生立即停止答题并不得离开座位,等监考员收齐试卷清点无误后,考生方可离开考场。离开考场时不准携带试卷、答题卡离开考场。

8.考生答题时按要求书写或填涂,字迹要工整、清楚。主观题答案必须书写在指定位置上。

9.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随便说话,不准交头接耳,不准互相暗示,不准偷看他人答卷,不准交换试卷或答题卡,不准冒名顶替,不准将试卷或答题卡带出考场,不准有其他任何违纪和舞弊行为。

10.考生必须自觉遵守考试纪律,严格遵守本守则。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及《武汉生物工程学院关于考试违纪、舞弊的认定和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2021年湖北省普通专升本大学英语科目考试考场规则

1考前30分钟,考生应凭准考证、身份证,在考试大楼正门经体温检测后,到考场前门入口处自觉接受监考员的安全检查和身份验证后再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课桌左上方,以便查验。迟到考生一律不得进入考场。

2考生入场只可携带2B铅笔、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无封套橡皮及无商标纸的饮料等规定物品,严禁携带各种无线通讯工具(如手机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本次大学英语科目考试无听力,考生无需携带调频收音机)、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手表及其他计时工具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考生携带的与考试无关的个人用品须按监考教师指令存放在指定的物品存放处。

3答题前,考生应先在试卷和答题卡上指定的位置正确填写本人的姓名、报考学校、准考证号、座位号,同时还应从试卷首页试卷条形码,连同监考员发放的准考证条形码,分别粘贴在答题卡上指定位置。凡漏贴准考证条形码、试卷条形码,漏填、错填姓名、准考证号或填写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答题卡将作为无效答卷处理。

4.考生必须用规定的文具和规范的语言文字在与题号相对应的答题区域内作答,选择题用2B 铅笔填涂,非选择题用黑色签字笔作答,答案写在试卷、草稿纸和答题卡非题号对应答题区域的一律无效;答题卡应保持整洁,不得乱写、乱涂、乱画,不得弄皱、弄折、弄破;不得在答题卡上做任何与答题无关的特殊标记,否则成绩无效。因考生不遵守填涂和作答规定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考生自负。

5.考生应自觉遵守考试纪律,服从考场管理,端正考风,诚信应考,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点、考场的考试秩序。

6.考试时间一律以考点发出的统一信号为准,考场内挂钟的时间仅供考生掌握时间作参考。

7.遇试卷、答题卡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页等问题,在开考前应举手询问,报告监考员;开考后再进行报告,因更换试卷或答题卡而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延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8.开考信号发出后考生方可开始答题,考试过程中,考生不可中途退场,不可提前交卷,否则按违规论处。

9.考生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不准传递文具、用品等,不准将本人或他人的试卷、答题卡、草稿纸撕毁或带出考场。

10.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并不得离开座位,等监考员收齐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并清点无误后,考生方可离开考场。

11.如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违规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由考点移送当地公安和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有关法律追究法律责任。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教育部令第33号)摘录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武汉生物工程学院关于考试违纪、舞弊的认定和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2017年6月修订)

第一条  为了端正考风、严肃考纪,维护考场正常秩序,保证考试顺利进行,确保院内各项考试工作质量,统一对考试违纪、舞弊和违规的认定和处罚,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校内各级各类课程考试、考查的管理。

第三条  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作违反考场纪律论:

1、不按规定要求就座;
  2、不经监考教师同意互借文具;

3、使用铅笔(填涂答题卡、绘图除外)或者红笔答卷,或用不同颜色的笔交替答卷;

4、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准考证号和学生证号等或作其它标记;

5、开考15分钟后,不听劝阻强行进入考场,或开考不到30分钟,不听劝阻,强行退场及随意出入考场;

6、在考室内东张西望、旁窥;

7、考试终场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不肯交卷;
  8、交卷后滞留考室,并在考场内及走廊上交谈、喧哗,影响他人考试;
  9、不服从监考人员的监督管理,与之争吵,或有其它扰乱考场秩序、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

10、考试后因成绩不及格纠缠老师要求加分。

对以上违反考试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对考试违纪的学生,所考课程成绩作废并以“违纪”记载,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第四条  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作考试舞弊论:
  1、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双方同样处理);

2、弄虚作假,伪造考试证件及有关证明材料;

3、 考室内,发现考生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材料(不论既遂或未遂);

4、考试中互传纸条,交换试卷(双方同样处理);
   5、考试中或交卷时交头接耳(双方同样处理);
   6、考试中相互以眼色、手势或其它方式传递考试答案;
  7、考试中偷看旁人试卷或有意让他人看试卷;
    8、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9、有意带走或撕毁考卷;

 10、考试后作弊(已交卷后再改动试卷,要求老师判卷加分)。
  对考试舞弊的,除本门课程以零分计外,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处分期过后可申请参加正常的重考或重修,学校视其舞弊情节作如下处理:
  1、舞弊行为较轻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舞弊行为严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在考场协同舞弊者,给予与舞弊者同等处分。
    对舞弊二门次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对有舞弊三门次或代考行为的,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舞弊处理决定通知学生家长,并予全校通报,存入本人诚信档案。
    第五条  如考生偷盗试卷、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辱骂、威胁、殴打监考人员或其他考生,除取消考生考试课程成绩外,触犯刑律的,送交公安、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考试违纪、舞弊处理程序

凡考生违纪、舞弊,按下列程序处理:

1、由监考人员将每个违纪、舞弊考生的情况填写在《考场情况表》上,并向考场办公室报告。

2、考场办公室根据本规定对违纪、舞弊考生提出处理意见,由主管领导核实并审批后,将处理意见书面通知学生及其所在系、党支部直至学生家长。

3、若考生对处理意见有异议,可于考试结束后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的处分一般设置6-12个月期限,其中警告设置期为6个月,严重警告设置期为8个月,记过设置期为10个月,留校察看设置期为12个月。受纪律处分的学生,符合条件,在期满后,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审查可解除纪律处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以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此前公布的有关规定如与本细则不相符,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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